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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市某局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

发布时间:2024-11-04 10:39 来源:综合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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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4年4月2日,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神木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神木市水利局在神木市高家堡镇海则湾处新建河段全长 1340m,新建左岸堤防 1125.5m,新建排水管 10 处。该工程属于神木市水利局青阳树沟高家堡镇海则湾段护岸工程,项目于2022 年 12 月份开工建设,2023 年 12 月份建设完成。经调查,此项目是在委托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编制后,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且已完工。项目工期短,任务重,属于民生工程,建成后用于消除设防标准下的洪水灾害,在建设过程中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小。

【查处情况】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神木分局对该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明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一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神木分局责令该局及时办理环评批复文件。

    经后续调查,其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属于民生工程,建设时间短,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规定,经集体审议决定对该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整改情况】

该单位组织开展法律法规学习,并于 2024 年 5 月 27 日取得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复。

【案件启示】

本案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危害后果及整改情况,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这体现了生态环境部门给予其他主体适度容错纠错空间,做到优化营商环境与改善生态环境同频共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