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印发<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榆办字〔2019〕58号)等规定,现将我局委托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以下简称经开分局)行使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行政执法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执法事项权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法律法规,行使行政监督检查权。
二、行政执法范围
委托执法范围按照《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工作职能划定的通知》(榆政环发〔2021〕268号)和《榆林市生态环境局横山区中小企业创业园(横山新区)项目环评审批与环境监管问题的复函》(榆政环函〔2022〕144号)执行。
三、行使行政执法权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公务的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并在公务活动中严格遵守各项行为规范和纪律。
(二)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承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的行政执法行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
(三)应当健全制度,配合市局做好各项工作,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处理,出现重大环境问题上报市局统筹管理。
四、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自2023年2月20日起。
陕公网安备 610802020001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