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环境应急指挥和监测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共榆林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榆林市煤炭运销服务中心机构编制事宜的通知》(榆编发〔2022〕17号)等规定,现将我局委托榆林市环境应急指挥和监测中心行使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行政执法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执法事项权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法律法规,行使行政监督检查权。
二、行政执法范围
委托执法范围榆林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三、行使行政执法权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公务的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并在公务活动中严格遵守各项行为规范和纪律。
(二)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承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的行政执法行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
(三)应当健全制度,配合市局做好各项工作,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处理,出现重大环境问题上报市局统筹管理。
四、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自2023年8月2日起。
陕公网安备 610802020001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