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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委托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定边分局实施行政处罚的通知

索引号 11610800MB2965981B/2024-00002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04-23 10:15:31
标题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委托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定边分局实施行政处罚的通知
发布机构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公开时效 长期公开
发布时间:2024-04-23 10:15:31 来源: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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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政环发〔2024〕53号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定边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印发<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榆办字2019〕58号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委托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定边分局实施行政处罚。

一、委托事项

受委托单位以委托单位名义依法承担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检查等事项。具体事项如下:

1.依法对辖区内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自然


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监督管理;

2.依法对辖区内污染源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3.依法对辖区内环境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处理建议等,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并制作执法文书;

4.依法参与辖区范围内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事故的现场调查处理工作;

5.依法承担与行政处罚有关其他委托事项。

二、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定边分局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执行公务的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并在公务活动中严格遵守各项行为规范和纪律。

2.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以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的名义进行行政处罚,市生态环境局承担法律责任。超出市生态环境局委托范围和权限的行政处罚无效。市生态环境局不承担法律责任。

3.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定边分局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并严格按照行政处罚程序执行。渎职、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定边分局应当健全各项制度,依法实施查处分离,符合《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成立案件审查委员会的通知》(榆政环发2021〕35号)中案件审查范围的,必须经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审查委员会研究决定,其他案件必须经设立在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定边分局的案件审查委员会工作小组研究决定。

5.自觉接受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的监督和检查。  

三、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自2024年4月23日起至2027年4月23日。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