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召福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我市废弃矿山综合治理的提案》(第202号)收悉。现结合生态环境部门具体工作做出如下答复:
一、矿山生态修复存在的困难
榆林市矿产资源富集,煤炭资源分布广泛,大规模的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加剧了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产生,采空区地面塌陷、土地资源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问题突出。
(一)矿山生态保护修复压力较大
榆林市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矿产资源开发历史悠久、开采强度大、采矿点多、分布面广,矿区生态保护修复历史欠账多、问题积累多、现实矛盾多,修复难度较大,且面临“旧账”未还、又欠“新账”的问题。一方面,矿区生态保护修复相关量化数据不够准确、全面,存在数据陈旧、与当前实际情况误差较大、各县市区数据统计口径不一致或无统计数据等问题;另一方面,地下矿产资源所有权和地上土地所有权之间的矛盾突出,制约了生态保护修复进程。
(二)矿山生态保护修复科技支撑能力不强
矿山生态保护修复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对科技支撑能力尤其是监测监管能力具有较高的要求。矿山生态监测监管工作任务量大、技术难度大,专业技术力量缺乏,支撑矿山生态保护修复的调查、评价、监测、监管能力亟待提高。矿山生态修复恢复力理论、人工与自然恢复策略及其适用性、含水层修复、生物多样性恢复技术等也都有待加强研究。
二、对策和建议的答复
建议中提出要完善法律制度,健全制约机制,强化矿山资源和环境管理。
2024年以来,自然资源部陆续出台4项相关技术标准,包括《煤矿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技术规范》《金属矿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技术规范》《石油天然气项目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技术规范》《矿山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监测评价技术规范》,这是我国首批专门针对正在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的国家标准,对生产矿山“边开采、边修复”提出要求,填补了该领域空白,通过大力推进技术标准体系建设,发挥标准规范引领作用,指导矿山企业积极主动、科学有效履行修复义务,助力行政主管部门公平公正、依法依规履行监管职责。4项国家标准于今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另外,我市积极推进矿区生态修复地方立法工作。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联合生态环境局、水利局、林草局起草了《榆林市矿山生态修复条例》,旨在通过立法督促矿业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义务,扎实开展矿区生态修复工作,保障矿区生态修复工作的顺利实施。目前,已提交市人大审议。
三、下一步工作建议
下一步我市在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过程中,充分结合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修复理念,衔接乡村振兴战略、打造美丽乡村建设,在复垦复绿的基础上植入产业,推进矿区乡村进入新时代。统筹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工业固废利用工作,建议出台相关鼓励政策,开展工业固废在采空塌陷区及矿坑回填方面的技术研究,制定相关技术规范和污染控制标准,既能解决大规模工业固废的利用消纳,又能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提供新的途径。
感谢您对废弃矿山综合治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如您还有其他宝贵的意见和建议,请与市生态环境局联系。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