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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政协五届一次会议第075号提案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2022-10-24 17:09 来源:综合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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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A

签发人:高光耀

榆政环函〔2022〕318号

榆林市工商联:

您提出的《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测行业发展建议的提案》(第07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局不断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测的管理,推动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在环境行政执法中的应用,充分发挥了自动监测设备高效性、及时性的特点,成为生态环境管理工作中的利器。我局高度重视自动监测设备的管理工作,目前已经形成了超标督办、现场核查、查处报告的执法管理流程,该项工作管理水平走在全省前列,多次受到中省表彰。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7﹞35号)规定“取消环保部门负责的有效性审核”,同时要求“重点排污单位自行开展手工比对,及时处理异常情况,确保监测数据完整有效”,故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由排污单位负责,并由其依法落实主体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生态环境部《关于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考核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便函﹝2018﹞21号),生态环境部门应结合现场监督检查活动,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建设、运行及数据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运行不规范行为依法进行处理。我局按照职责分工对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备进行执法检查并开展监督监测,发现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或弄虚作假的,将依法对排污单位予以处罚。发现干扰、破坏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排污单位,将启动现场调查,一经查实一律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追究相关人责任。

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我局暂无相关政策依据制定运维机构监管办法、运维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按照职责划分,我局也无相关权限设置监测市场准入门槛。

下一步,我局将按照《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陕西省生态环境保护非现场监管工作规范的通知》(陕环办〔2021〕88号)文件要求,创新监管制度,在加强现场监管的同时,积极探索推进自动监控设施动态管控等非现场监管方式,从而稳步提高全市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备第三方运维水平和环境行政监管水平。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29日

(联系人:史亮霞,电话:0912-3544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