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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政协四届四次会议第148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19-10-23 20:11 来源:政秘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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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政环函〔2019〕376号

刘挺委员:

       首先感谢贵委员对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与支持,贵委提出的关于“将光污染纳入环境污染进行防范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光污染的概念

       光污染,是指燥光对环境产生的污染。广义的光污染包括一些可能对人的视觉环境和身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的事物,包括生活中常见的书本纸张、墙面涂料的反光甚至是路边彩色广告的“光芒”亦可算在此列,光污染所包含的范围之广由此可见一斑。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常见的光污染的状况多为由镜面建筑反光所导致的行人和司机的眩晕感,以及夜晚不合理灯光给人体造成的不适。国际上一般将光污染分成三类,即白亮污染、人工白昼和彩光污染。

       二、光污染的危害

       自从爱迪生发明灯泡开始,城市逐渐被照亮,光污染问题也随之到来。科技的进步是把双刃剑,目前地球上绝大部分人类活动地区的天穹,被昏黄的人造光源所笼罩,与此同时人造光同样也产生了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不仅影响着观星和动物行为,甚至影响也在人类健康。一是破坏生态环境。比如大多数动物在晚上不喜欢强光照射,夜间的各种人为光打乱了动物的生物钟,长此下去,生态平衡必将受到破坏。二是危害人体健康。比如夜间的室外照明产生的干扰光影响人的正常生活和休息,打乱人体的生物钟。而且眼睛在强光的刺激下容易产生视觉功能下降,严重的造成永久性伤害。三是影响城市环境。城市照明中的光污染不仅耗电过多,消耗了大量的能源,这些能源的产生伴随着电力行业污染物的排放,这对城市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四是增加交通事故。光污染还容易对汽车或火车司机的视觉造成不良影响,降低其工作效能,增加交通事故。

       三、我国关于光污染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中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34条规定:不可称量物侵入的禁止: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于他人的土地、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煤气、蒸汽、热气、臭气、烟气、灰屑、喧嚣、无线电波、光、振动及其他相类者侵入时,有权予以禁止。但其侵入轻微,或按土地、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形状、地方习惯认为相当的除外。可以看出,实际上我们国家针对光污染的条款其实很笼统,在这种法律并不完善的情况下,环保面对有关光污染的投诉执法无据。

       四、可以减轻光污染的措施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光污染的问题日益严重,如何解决光污染问题,已经成为相关部门。我们认为和其他污染一样,光污染也要采取“以预防为主,防治相结合”的治理手段。一是光污染首先要从源头管控。光污染与大气、水、土壤污染区别在于,只要污染源消失,造成的污染就立即消失。针对这一特点我们就应在城市规划设计阶段就注意防止光污染,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特别对各类可能产生光污染的项目应该在审批阶段就应采取措施将光污染消除在萌芽状态下。环保部门将配合规划、城建部门做好城市建设和项目审批中的环保建议,提出防止光污染的建议和措施。二是加强宣传教育。环保部门计划将光污染的宣传纳入日常宣传工作,向广大群众宣传光污染的基本知识,让群众了解光污染的产生和危害,如何采取自我保护的措施减轻光污染对人体健康的损害。三是加强光污染立法。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撑,环保部门无法对光污染开展相关的执法工作,我们将建议市人大开展光污染的立法工作。

       衷心感谢对环保工作的关心与支持,上述复函如有不妥,请提出建议,我们认真办理。

                        榆林生态环境局

                        2019年8月6日

       (联系人:白娟,电话:0912-35186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