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强化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与警示震慑作用,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对10起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典型案例一 陕西某化工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未验先投”案(停产整改)
【案情简介】
2025年7至8月,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分局多次收到投诉,称位于经开区的陕西某化工公司无组织废气逸散。9月2日,榆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对该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某生产线项目于2024年5月21日开始生产,未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生产车间密闭不完善,大量废气无组织逸散。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60万元,并责令停止生产。目前该公司正在停产整改当中。
【案件启示】
该案警示各类建设单位务必重视环评制度,杜绝“重进度、轻手续”的侥幸心理,在项目投产前依法完成验收,从源头防范环境风险,确保项目建设与生产合法合规。废气收集与处置是化工企业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责任的重要环节,按规定安装并规范使用设施,是企业落实环保主体责任的基本要求。此案警示各类化工企业,务必强化废气治理设施的运维管理,杜绝“重生产、轻管控”的侥幸心理,及时排查并整改收集系统缺陷、密闭不严等问题,切实将污染防治措施落到实处,守护区域大气环境质量。
典型案例二 神木某公司非法倾倒煤矸石案
【案情简介】
2025年7月10日,榆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神木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将大量煤矸石倾倒至另一公司厂区南侧土地。2025年7月11日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于2025年7月20日前将倾倒的煤矸石全部清理,共清理煤矸石15108.01吨。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处罚款30万元。
【案件启示】
该案中涉及的煤矸石数量大,清理处置费用高,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清理费、运输费、处置费)和间接损失(企业信誉、项目延误等)远超合规处置的成本。该案启示各企业,必须清醒认识到“谁产生、谁负责”的主体责任,要彻底摒弃“一倒了之”的侥幸心理,任何试图通过低成本、不规范方式处置固废的违法行为,都面临着巨大的法律风险。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必须将环境保护责任置于首位,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采取有效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确保固体废物得到规范管理和妥善处置。
典型案例三 榆林市某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0月14日,榆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对辖区内某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检查发现,该机构在检测时,对三辆机动车采用双怠速法、对一辆机动车采用自由加速法。根据《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相关要求,上述车辆本应采用稳态工况法或加载减速法进行检测,该机构在无任何法定事由和审批程序的情况下,擅自改变检测方法,并为这四辆未按规范检测机动车出具了排放检验合格报告,其行为已构成“擅自改变检测方法,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
【查处情况】
该机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五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参照《自由裁量权基准(2025 年版)》相关规定,对该机构处罚款10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案件启示】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作为专业检验检测机构,本应杜绝排放不合格车辆上路,发挥防治机动车污染、实现节能减排的作用。但不法检验机构受利益驱动,为部分问题车辆出具检测结果为“合格”的检验报告,让其“带病上路”,严重污染大气环境。同时,出具虚假报告也严重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生态环境部门应始终坚持以保卫蓝天为己任,严厉打击不执行国家标准检验、篡改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共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全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典型案例四 某石油工程建设公司非法倾倒泥浆案
【案情简介】
2025年6月18日,榆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接到群众线索,有运输车辆将泥浆倾倒在榆横工业园路边土地上。根据群众提供的视频信息,榆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高新大队锁定倾倒车辆,联合公安部门找到驾驶司机,并根据司机提供的信息找到了产废单位。经现场核查和多方核实,实为某石油工程建设公司在定向钻穿越未来大道工程作业中产生的约800立方米泥浆,被运输车辆违法倾倒。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对其立案,依法向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清理倾倒的泥浆并规范处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版)》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30万元。
【案件启示】
该案警示各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业,必须将环境成本纳入经营决策,应建立规范的处置流程,选择具备合法资质的处置单位,完善运输流向跟踪台账,确保固体废物处置全程可追溯、合规合法。企业需深刻认识到,生态环境保护是不可逾越的红线,合法合规经营才是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典型案例五 榆阳区郭某某倾倒煤矸石毁林案
【案情简介】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榆阳分局接到上级转办案件,反映“榆林市榆阳区牛家梁镇高家伙场4组,该村村民郭某某雇佣陈某长期倾倒煤矸石至陕西智能煤炭物流有限公司西边林地,致林地被毁,倾倒量超千吨、占地约东西120米,南北80米”。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确认在牛家梁镇高家伙场村4组集体土地上存在煤矸石倾倒情况。该处煤矸石系郭某某于2022年期间倾倒,总量约为26000吨,占地面积约11290平方米。
【查处情况】
郭某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对郭某某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0万元。
同时,责令郭某某对涉案煤矸石开展清理工作,清理过程中累计运输474车次,煤矸石全部运送至清水园区废弃采石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项目进行合规处置并在相关地块完成了草籽播种工作。同时,为进一步评估环境影响,榆阳分局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对该地块土壤进行监测。根据正式出具的监测报告,该地块土壤各项指标均符合《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相关要求。
【案件启示】
该案为所有企业与自然人敲响了警钟。在处理非法倾倒污染环境案件时,必须同步推进污染物清理、生态修复与修复效果监测,坚决避免“只清理不修复”或“修复后不验证”的情况,确保生态环境损害得到扭转。同时,除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外,还应明确由违法主体承担包括清理、处置等费用,真正落实“破坏者买单”原则,从经济根源上消除违法动机。
典型案例六 神木市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5年6月,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神木分局在对辖区内某企业露天矿坑回填治理项目检查过程中发现,该项目主体工程已投运,但配套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截排水沟、拦渣坝等环保设施尚未建成,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35万元,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处以罚款7万元,同时责令该项目停止运行。
【案件启示】
“三同时”制度是指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中,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违法该项制度将面临高额罚款甚至停产整改。企业必须彻底摒弃“环保是负担、是成本”的落后观念,在当今严格的环保法规和舆论监督下,环保合规不再是“软约束”,而是“硬要求”,是企业的“生存许可证”。遵守“三同时”制度,不仅是法律义务,更是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规避系统性风险、塑造负责任品牌形象的核心基石。
典型案例七 府谷某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0月16日,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对府谷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一条生产线升级改造完成,未办理环评手续。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 年版)》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0万元。
【案件启示】
环评审批是“硬门槛”,不可逾越的“红线”。环评审批不是“走形式”,而是项目开工建设前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该案警示各企业务必强化环评合规意识,杜绝“边建设、边补批”的侥幸心理,严格按照名录要求在开工前完成环评手续。各企业应以此为鉴,将合规建设贯穿项目全周期,切实履行环保主体责任,推动生产经营与生态保护协同发展。
典型案例八 靖边县某公司偷排废水环境违法案(行政拘留)
【案情简介】
靖边县某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油气田开发产生的钻井岩屑、泥浆上清液及压裂返排液处理。2025年9月2日、9月11日,榆林市生态环境局靖边分局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通过暗管将4号水池处理后的中水排至厂区东侧玉米地内,形成数个大小不一的渗坑,有轻微刺鼻味。排查发现暗管从养护砖管道连接至玉米地,管道由绿色塑料管与黑色塑料管组成,长约30米,直径约0.075米。经调阅该公司《关于钻井上清液、压裂返排液处理、循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明确要求废水处理达标后,综合利用不外排。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35万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
【案件启示】
利用暗管偷排废水的行为反映出部分企业仍存在侥幸心理,试图通过隐蔽手段规避监管。对该类违法行为,要深化与公安部门联动,加大执法打击力度。本案涉事企业不仅被处以罚款,还将被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以双重惩戒提升企业违法成本,形成长效震慑,引导更多企业自觉守法,营造全社会共同守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
典型案例九 佳县某公司违法排放处理后压裂返排液案
【案情简介】
2025年8月13日,榆林市生态环境局佳县分局执法人员日常巡查时,发现方塌镇某处土坑内有不明液体,周围有填埋返渗痕迹。执法人员对周边村民曹某某进行调查询问,经查,曹某某为加固坝梁,联系佳县某公司车队负责人王某某,将原准备拉运至井队进行封堵井补水的中水(处理后的压裂返排液)拉运至该村,欲与泥土混合后形成泥浆用于坝梁加固提高,存放的中水在坝梁中间土坑呈渗坑状。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于2025年7月28日至7月31日共将22车679.16吨处理后的压裂返排液拉运至此。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对该公司处以罚款30万元。
【案件启示】将处理后的压裂返排液违规排放至无防渗措施的土坑内的行为暴露出部分企业环保意识薄弱。企业必须严格履行环保主体责任,确保各类污染物得到合法、合规处置。本案中,污染物从“合规用途”转向“违法排放”的环节具有高度隐蔽性,执法监管需强化全链条排查,堵塞“转移排放”监管漏洞。生态环境执法部门需加强对工业废水、处理后污染物等运输环节的动态监管,形成“源头-运输-处置”全链条监管闭环。要加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的风险排查,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巡查等先进技术手段,提升环境问题发现能力,从源头上防范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
典型案例十 吴堡县某公司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超标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0月15日,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吴堡分局依托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平台进行移动污染源登记情况排查时,未查询到城区周边三家商砼站机械编码登记等相关情况。执法人员随即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三家商砼站均持有一台已编码登记装载机,但未开展尾气检测,执法人员现场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分别对上述三台装载机进行尾气检测,排放值均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排放限值,尾气超标排放。
【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责令机械持有企业立即停止使用超标机械,限期整改并复检达标,同时对三家商砼站各处以罚款5000元。
【案件启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通过非现场监管手段发现并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凸显了非现场监管方式在精准发现问题上的高效性,大大提升了监管效率和覆盖面,有效增强了环境执法的针对性和精准度,让违法行为难以遁形。本案还推动周边其余企业和施工单位对自有机械开展自查,实现“查处一案、规范一片”的监管效果。
陕公网安备 610802020001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