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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致土地使用权人的一封信

发布时间:2021-09-28 09:20 来源:土壤生态环境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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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敬的土地使用权人:

       土壤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是社会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公共资源。为防止土壤污染以及受污染地块非法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修复等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避免因相关手续不全而影响土地的开发利用,现将有关具体要求告知您。

       一、关于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地再开发利用应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情形主要有:一是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报告应报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经调查不超标的,可开发利用。评审超标的,应当开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二是涉及土壤污染重点监管行业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或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报告应当送交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二、关于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显示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污染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开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并将风险评估报告报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经评审认为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地块,将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列入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不得开工建设与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三、关于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对已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土地使用权人需先制定修复(管控)方案,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修复(管控)。修复完成后,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评审。经评审达到修复(管控)目标,且可安全利用的地块,待生态环境部门移出名录后方可开发利用。

      各土地使用权人制定土地收储、开发相关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评、修复的时间提前谋划,科学安排工作进程。

      建设让老百姓住的安心美好家园是我们的共同目标,工作过程中有任何法规或政策方面的疑问可向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土壤生态环境科咨询。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榆林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咨询电话:0912-3590426。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