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环罚〔2026〕24号
当事人名称:榆林桑德水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310595847B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城北大沙丘下碱滩(迎宾路北)
我局于2026年1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第四季度污水排放口累计超标排放61天,超标排放COD、氨氮、总磷、总氮污染物,期中最大超标倍数为12月30日氨氮日均值,为9.3307mg/L,超标2.11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6年1月7日由执法人员张斌、杨宝林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1月7日由执法人员张斌、杨宝林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3.明渠排放在线监测数据2025年10月、11月、12月月报表(2026年1月7日由执法人员张斌、杨宝林从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调取,证明违法事实);
4.2025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2026年1月7日由执法人员张斌、杨宝林调取,证明榆林桑德水务有限公司为国家级重点排污单位);
5.排污许可证(2026年1月7日由执法人员张斌、杨宝林调取,证明许可排放浓度限值);
6.陕西省黄河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61/224-2018(2026年1月7日由执法人员张斌、杨宝林调取,证明排放标准);
7.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截图(2026年1月7日由执法人员张斌、杨宝林调取,证明污水排放标准执行时间段);
8.榆林桑德水务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季度比对监测报告(编号:YCQ-SBD-2025-11004,证明该时段内水质在线设备正常运行);
9.验收备案表(2026年1月7日由执法人员张斌、杨宝林调取,证明榆林桑德水务有限公司水质在线设施已验收);
10.营业执照(2026年1月7日由榆林桑德水务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11.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由榆林桑德水务有限公司提供)。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2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环罚(听)告〔2026〕12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权)。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水日排放量3万吨以上不足5万吨(生活污水处理厂);超标2倍以上3倍以下,处罚幅度50-60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理:
1.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以上环境违法行为,达标排放。
2.处罚款伍拾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9日
陕公网安备 610802020001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