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K环罚〔2026〕18号
当事人名称:榆林市常乐堡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和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66346072G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牛家梁镇常乐堡村
我局于2025年11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简化管理,只办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不符合排污许可管理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11月5日由执法人员刘风、艾瑜波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5年11月5日由执法人员艾瑜波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5年11月5日由执法人员艾瑜波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11月5日由执法人员刘风、艾瑜波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5年11月5日由榆林市常乐堡矿业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谢和平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11月5日由榆林市常乐堡矿业有限公司提供,证明公司经营者)。
7.申瑞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11月5日由申瑞本人提供,证明公司现场负责人)。
8.授权委托书(2025年11月5日由榆林市常乐堡矿业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被授权人有配合调查、代签相关法律文书等权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 ,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2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环罚(听)告〔2026〕16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权)。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并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二) 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类;1.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简化管理;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3个月;处罚幅度(单位:万元):40-60。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肆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6日
陕公网安备 610802020001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