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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榆林市榆阳区华泰汇能洗选煤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6-02-12 11:06 来源:综合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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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环罚〔202619

当事人名称:榆林市榆阳区华泰汇能洗选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国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25521743678

地址:榆林市榆阳区牛家梁镇常乐堡村南边

我局于20251029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将煤泥和废渣倾倒至麻黄梁镇工业园区福兆石化院内,处置费用共计人民币98118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1029日由执法人员刘风、艾瑜波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51029日由执法人员刘风、艾瑜波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51029日由执法人员艾瑜波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1029日由执法人员刘风、艾瑜波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51029日由榆林市榆阳区华泰汇能洗选煤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杨国强身份证复印件(20251029日由榆林市榆阳区华泰汇能洗选煤有限公司提供,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 

7.高毅身份证复印件(20251029日由高毅本人提供,证明公司现场负责人)。

8.授权委托书(20251029日由榆林市榆阳区华泰汇能洗选煤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被授权人有配合调查、代签相关法律文书等权限);

9.《榆林市榆阳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麻黄梁福兆石化有限公司厂区倾倒固废信访处置问题的情况说明》(20251029日由榆林市榆阳区华泰汇能洗选煤有限公司提供,证明固废处置费用)。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6127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环罚(听)告〔202617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权)。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又下了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7.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行为;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100吨以上;处罚幅度: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叁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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