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K环罚〔2026〕14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中煤陕西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梁云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610893MACX7EPD0K
地址/住址:榆横工业园区
我局于2025年11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0个常压储罐为内浮顶罐用于储存甲醇、精甲醇等物料,未对密封浮盘改造,呼吸阀处有挥发性有机废气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11月19日由执法人员张培、刘瑜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5年11月19日由执法人员张培、刘瑜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11月19日由执法人员张培、刘瑜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4.营业执照(2025年11月19日由中煤陕西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5.其他相关证据材料(2025年11月19日、25日由中煤陕西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榆环罚告〔2025〕125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 年版)》:“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或者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年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量(吨)50 吨以上,处罚幅度12-14万元”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壹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2日
陕公网安备 610802020001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