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环罚〔2026〕2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油厂(姬源含油污泥处理站)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61000066118904X6
地址/住址: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冯地坑镇
我局于2025年11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热脱附烟气排放口配置一套烟气在线设施,调阅在线历史数据发现2025年9月1日至26日数据缺失、11月1日1时至14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氧量3项数据长期为定值,分别为0.254mg/m3、41.091mg/m3、4.021%。在线设施不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11月25日由执法人员张斌、杨宝林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11月25日由执法人员张斌、杨宝林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3.在线监测数据2025年9月月报表(2025年11月25日由执法人员张斌、杨宝林调取,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4.在线监测数据2025年11月月报表(2025年11月25日由执法人员张斌、杨宝林调取,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5.营业执照(2025年11月25日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油厂(姬塬含油污泥处理站)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油厂(姬塬含油污泥处理站)提供)。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2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榆环罚告字【2025】118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权)。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运行维护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处罚幅度5-10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以上环境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五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5日
陕公网安备 610802020001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