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环罚〔2025〕121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府谷县恒利达洗选煤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赵*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61082269494526XA
地址/住址: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赵五家湾乡徐家梁村
我局于2025年10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8月至10月共将73950吨煤矸石转移至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羊纳日松镇宏亚煤矿处置,期间未取得陕西省生态环境厅转移固体废物出省处置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10月21日由执法人员郭伟、刘清华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10月21日由执法人员郭伟、刘清华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3.府谷县恒利达洗选煤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8-10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出厂环节记录表(2025年10月21日由苏继光提供,证明未经审批跨省转移煤矸石数量);
4.营业执照(2025年10月21日由苏继光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5.府谷县恒利达洗选煤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10月21日由苏继光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6.府谷县恒利达洗选煤有限责任公司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10月21日由苏继光提供,证明现场负责人身份);
7.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2025年10月21日由执法人员郭伟、刘清华提供,证明执法主体资格);
8.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商请调查陕西省府谷县庙沟门镇恒利达洗煤厂固废有关问题的函(2025年10月21日由执法人员郭伟、刘清华提供,证明案件来源和违法行为)
9.其他相关证据材料(2025年10月21日由苏继光提供,证明违法主体及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榆环罚(听)告字〔2025〕116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五)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5000 吨以上的处50-60万”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伍拾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24日
陕公网安备 610802020001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