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K环罚〔2025〕114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神木大砭窑气化煤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6100002240051930
地址/住址: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西沟乡大砭村
我局于2025年9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煤矸石填沟造地项目于2023年10月开始建设,目前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取得环评批复文件,项目总投资额为1755.45万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9月8日由执法人员霍世卿、郭伟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9月8日由执法人员霍世卿、郭伟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3.现场影像资料(2025年9月8日由执法人员霍郭伟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营业执照(2025年9月8日由杨小军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5.其他相关证据材料(2025年9月8日由杨小军提供,证明违法主体及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2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环罚(听)告字〔2025〕114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权。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报告表项目,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项目总投资额的 1.5%-2%”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贰拾陆万叁仟叁佰壹拾柒元伍角(1755.45万元*1.5%=26.33175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0日
陕公网安备 610802020001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