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K环罚〔2025〕111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榆林市恒通伟业煤炭运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赵李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610800059688380U
地址/住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芹河镇纪小滩村三组188号
我局于2025年8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将产生的0.27万吨煤矸石委托个人张凌运输利用处置,在签订煤矸石利用处置协议时未对其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协议中也未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8月6日由执法人员霍世卿、郭伟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8月6日由执法人员霍世卿、郭伟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3.《榆林市生态环境局横山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7月7日由执法人员连江波、白剑琴制作,证明违法行为);
4.营业执照(2025年8月6日由赵李鹏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5.其他相关证据材料(2025年8月6日由赵李鹏提供,证明违法主体及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2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榆环罚(听)告字〔2025〕107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50吨以上不足200吨,处罚款20-30万”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贰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2日
陕公网安备 610802020001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