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K环罚〔2025〕107号
当事人名称:榆林春蕾绿色禽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55567034X0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牛家梁镇榆卜界村
我局于2025年7月3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鸡舍通风口未安装恶臭气体收集系统,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7月31日由执法人员刘风、艾瑜波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5年7月31日由执法人员刘风、艾瑜波制作,证明现场检查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5年7月31日由执法人员艾瑜波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7月31日由执法人员刘风、艾瑜波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5年7月31日由榆林春蕾绿色禽业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黄福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7月31日由榆林春蕾绿色禽业有限公司提供,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
7.张占银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7月31日由张占银本人提供,证明公司现场负责人)。
8.授权委托书(2025年7月31日由榆林春蕾绿色禽业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被授权人有配合调查、代签相关法律文书等权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2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榆环罚告字〔2025〕103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三)大气污染防治类;32.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未采取臭气污染防治措施的;处罚幅度:5-10(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17日
陕公网安备 610802020001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