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K环罚〔2025〕106号
当事人名称:榆林鑫盛鹏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2MA70FKPU0G
地址:榆阳区镇川镇永康村
我局于2025年8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全部建成。(根据该公司提供的《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该项目总投资额为200万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8月25日由执法人员刘风、艾瑜波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5年8月25日由执法人员刘风、艾瑜波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5年8月25日由执法人员艾瑜波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8月25日由执法人员刘风、艾瑜波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5年8月25日由榆林鑫盛鹏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李艳朵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8月25日由榆林鑫盛鹏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
7.吴阿梅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8月25日由吴阿梅本人提供,证明公司现场负责人)。 8.授权委托书(2025年8月25日由榆林鑫盛鹏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被授权人有配合调查、代签相关法律文书等权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榆环罚告字〔2025〕104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或环境影响登记表未备案的;报告表项目;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处罚幅度:项目总投资额的1%-1.5%。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17日
陕公网安备 610802020001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