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K环罚〔2025〕104号
当事人名称:兖州煤业榆林能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7588160388
地址:金鸡滩镇曹家滩村
我局于2025年7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将2025年2月-6月的24943吨气化细渣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送锅炉掺烧",而是委托米脂冀东水泥有限公司进行处置利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7月23日由执法人员梁军、白杨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5年7月23日由执法人员梁军、白杨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5年7月23日由执法人员白杨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7月23日由执法人员梁军、白杨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5年7月23日由兖州煤业榆林能化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孙**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7月23日由兖州煤业榆林能化有限公司提供,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
7.李继伟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7月23日由李继伟本人提供,证明公司现场负责人)。
8.授权委托书(2025年7月23日由兖州煤业榆林能化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被授权人有配合调查、代签相关法律文书等权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3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榆环罚告字〔2025〕99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类;10.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违法事实:已投入生产;排放设置:排放方式不符合规定的,处罚幅度(单位:万元):5-10。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 2025年10月17日
陕公网安备 610802020001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