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K环罚〔2025〕90号
当事人名称:榆林榕树渠煤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2MA70CB6X3A
地址:榆阳区牛家梁镇常乐堡村
法定代表人:刘**
我局于2025年7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调查,经查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承包人朱海荣利用该公司厂区内储煤棚南侧空地露天晾晒煤泥:露天堆存煤泥地块一占地面积约124平方米,地块二占地面积约135平方米,共计259平方米,总数量约300吨,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7月7日由执法人员刘风、艾瑜波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影像资料(2025年7月7日由执法人员艾瑜波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现场勘察图(2025年7月7日由执法人员艾瑜波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7月7日由执法人员刘风、艾瑜波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5年7月7日由榆林榕树渠煤业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法人身份证及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7月7日由朱海荣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
7、《授权委托书》2025年7月7日由朱海荣提供,证明被授权人有配合调查、代签相关法律文书等权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8月1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榆环罚告字〔2025〕87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并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未采取密闭设施,占地面积100㎡以上 500㎡以内的,处罚幅度:5-7万元)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