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K环罚〔2025〕92号
当事人姓名:王*
身份证件号码:612722********3013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经开区大保当镇大清北路
我局于2025年8月1日对神木市大保当镇大清北路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地点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王伟于2025年7月将外购的约9600吨煤泥,在大保当镇大清北路一处面积约70亩产权属王伟个人所有的工业用地上露天晾晒堆放,未密闭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8月1日由执法人员张斌、杨宝林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5年8月1日由执法人员张斌、杨宝林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5年8月1日由执法人员杨宝林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8月13日由执法人员张斌、杨宝林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8月1日由王伟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8月20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环罚(听)告字〔2025〕89号),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未采取密闭设施物料占地面积500㎡以上的”,处罚幅度7-10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理:
1.责令你立即清理场地堆放的煤泥且合法处置。
2.处罚款柒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