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榆林市源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榆林高新分公司)

发布时间:2025-09-02 16:21 来源:综合执法支队
【字体: 打印


K环罚〔202577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榆林市源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榆林高新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郝成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610893MA7057Q95Q

地址/住址:陕西省榆林市榆横工业园区

我局于2025年6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未建立压裂返排液接收台账,也未制定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水污染物排放去向、排放量、浓度。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6月26日由执法人员张培、范亚涛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5年6月26日由执法人员张培、范亚涛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5年6月26日由执法人员张培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6月26日由执法人员张培、范亚涛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5年6月26日由榆林市源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榆林高新分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2025年6月26日由榆林市源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榆林高新分公司提供,证明违法问题)。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减轻危害后果,如实进行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说明原因。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下 的污染物排放计入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榆环罚告字〔2025〕74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16.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类:未建立管理台账的,处罚幅度1-1.5万元”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