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K环罚〔2025〕91 号
当事人姓名:白*
身份证号码:6127**********3010
地址:榆阳区大河塔镇西尧则村
负责人:白*
我局于2025年7月19日进行了现场调查,经查实,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榆林市西北化工有限公司厂区西南角工业场地内露天堆存原煤,占地面积约1532.38平方米,未采取任何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7月19日由执法人员周彦山、田福良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影像资料(2025年7月19日由执法人员周彦山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7月19日由执法人员周彦山、田福良制作,证明你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4、《现场勘察图》(2025年7月19日由执法人员周彦山、田福良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5、白*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7月19日由白*本人提供,证明现场负责人)。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8月11日向你送达了《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环罚(听)告字〔2025〕86号),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未采取密闭设施,占地面积500㎡以上的,处罚幅度为:7-10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处柒万元整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