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K环罚〔2025〕89号
当 事 人 名 称:张x x(个人)
身 份 证 号 码:6127******11204237
地 址:榆林市榆阳区麻黄梁镇乔堡村
负 责 人:张x x
我局于2025年7月18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利用麻黄梁镇乔堡村旧商砼站工业场地内露天堆存晾晒煤泥,露天堆存晾晒的煤泥占地面积约4522平方米,数量约900吨,未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7月18日由执法人员曹馨元(执法证号:27070015068)、方瑞(执法证号:27070015073)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5年7月18日由执法人员曹馨元(执法证号:27070015068)、方瑞(执法证号:27070015073)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5年7月18日由执法人员曹馨元(执法证号:27070015068)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7月18日由执法人员曹馨元(执法证号:27070015068)、方瑞(执法证号:27070015073)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张亚飞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7月18日由张xx本人提供,证明为现场负责人)。
你本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8月15日向你送达了《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环罚告字〔2025〕88号),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并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未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或者设置围挡的;占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处罚幅度:7-10万元)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