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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陕西未来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5-08-21 10:52 来源:综合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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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K环罚〔2025〕83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未来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6714796XP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芹河镇榆横煤化学工业园北区

法定代表人:马**

我局于2025年5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常运行,2025年4月10日20时至20日1时22分期间2#硫回收停运检修启用1#硫回收装置,1#硫回收装置尾气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经排放口编号DA008排放。《排污许可证》中:编号DA008硫回收焚烧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限值400mg/Nm³、氮氧化物限值240mg/Nm³。该公司委托中陕核工业集团综合分析测试有限公司对1#硫回收装置排放污染物进行监测,根据该公司提供12份《检验检测报告》( NQ ZSH 【2025】0481HJ、 ZSH 【2025】0436HJ、 ZSH 【2025】0456HJ等),显示2025年4月10日至4月19日期间折算二氧化硫浓度超标排放,根据2025年4月18日《检验检测报告》( NO : ZSH 【2025】0481HJ)中数据显示:折算二氧化硫浓度最大数值为22308mg/Nm³,最小值为21698mg/Nm³、平均值为22016mg/Nm³,烟气标干流量为7474.594m³/ h 。2025年4月22日《检验检测报告》( NO : ZSH 【2025】0485HJ)中数据显示:氮氧化物最大数据为:658mg/Nm³,最小值为598mg/Nm³、平均值为631mg/Nm³;烟气标干流量为5629.145m³/h;折算二氧化硫浓度最大超标54.04倍;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最大超标1.63倍。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5月21日由执法人员宋晓利、冯强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影像资料(2025年5月21日由执法人员冯强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5月21日由执法人员宋晓利、冯强制作,证明你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图》(2025年5月21日由执法人员冯强制作,证明检查的具体位置);

5、营业执照(2025年5月21日由陕西未来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马洪光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5月21日由陕西未来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提供,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

7、受权委托书(2025年5月21日由陕西未来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提供,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

8、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5月21日由陕西未来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提供,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

9、《检验检测报告》(2025年5月21日由陕西未来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提供,证明DA008硫回收焚烧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超标)。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 8月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环罚告字〔2025〕85号),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并参照《陕西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类:2.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小时烟气流量:1000标立以上不足1万标立,排污超标状况,林格曼黑度5级/超标3倍以上(pH值12.5以上或pH值2以下);处罚幅度: 50-55万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