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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榆林市榆阳区长城煤矿)

发布时间:2025-08-21 10:46 来源:综合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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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K环罚〔2025〕84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榆林市榆阳区长城煤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3961802X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红石桥乡油房湾村

法定代表人:樊**

我局于2025年7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矿1套100T/ h矿井水一体化处理设施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已投入使用;该公司于2025年7月16日委托榆林市中财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矿1套100T/ h 矿井水一体化处理设备项目进行评估,根据2025年7月16日榆林市中财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榆林市榆阳区长城煤矿所有的固定资产(污水处理设备)市场价值评估报告》(榆中财估字【2025】第1531号)中:榆林市榆阳区长城煤矿1套100T/ h 矿井水一体化处理设备总金额为230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7月22日由执法人员冯强、刘彩霞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影像资料(2025年7月22日由执法人员冯强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7月22日由执法人员冯强、刘彩霞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4、营业执照(2025年7月22日由榆林市榆阳区长城煤矿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5、《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图》(2025年7月22日由执法人员冯强制作,证明检查的具体位置);

6、樊广军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7月22日由榆林市榆阳区长城煤矿提供,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

7、受权委托书(2025年7月22日由榆林市榆阳区长城煤矿提供,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

8、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7月22日由榆林市榆阳区长城煤矿提供,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

9、《榆林市榆阳区长城煤矿所有的固定资产(污水处理设备)市场价值评估报告》(2025年7月22日由榆林市榆阳区长城煤矿提供,证明该项目总投资额)。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8月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榆环罚告字〔2025〕84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或环境影响登记表未备案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项目,违法事实: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的,处罚幅度:项目总投资额的 2%-2.5%的罚款。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项目总投资额的2%的罚款,折合人民币肆万陆仟元(46000)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