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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陕西三愚煤炭集运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5-08-20 10:00 来源:综合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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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K环罚〔2025〕82号

当事人名称:陕西三愚煤炭集运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3965934R

地址:榆阳区牛家梁镇什拉滩村

法定代表人:李**

我局于2025年6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调查,经查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厂区南侧露天堆存煤渣,占地面积约97平方米,数量约30吨,采取部分密闭设施,但密闭不严。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6月26日由执法人员刘风、艾瑜波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影像资料(2025年6月26日由执法人员艾瑜波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现场勘察图(2025年6月26日由执法人员艾瑜波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6月26日由执法人员刘风、艾瑜波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5年6月26日由陕西三愚煤炭集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法人身份证及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6月26日由李航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

7、《授权委托书》2025年6月26日由李航提供,证明被授权人有配合调查、代签相关法律文书等权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8月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榆环罚告字〔2025〕81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并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采取部分密闭设施,但密闭不严,占地面积100平方米以内的,处罚幅度:1-3万元)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万元整(1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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