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K环罚〔2025〕81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榆林高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贺兴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610893573549893N
地址/住址: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开源大道闫庄则
我局于2025年7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5月30日-7月7日,氨氮浓度日均值超标22天、总氮浓度日均值超标14天、COD浓度日均值超标1天,期间最大超标倍数为7月3日氨氮超标倍数18.4303(日均值浓度29.1454mg/L)。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7月24日由执法人员范亚涛、张培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5年7月24日由执法人员范亚涛、张培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在线数据报表(2025年7月24日由榆林高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4.水质自动监测设备比对检测报告(2025年7月24日由榆林高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提供,证明水质自动监测设备数据有效性);
5.《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7月24日由执法人员范亚涛、张培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6.营业执照(2025年7月24日由榆林高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7.其他相关证据材料(2025年7月24日由榆林高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3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榆环罚(听)告字〔2025〕82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类:2.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1万吨以上不足 5 万吨(生活污水处理厂),超标3 倍以上,处罚幅度50-55万元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伍拾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