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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煤科工西安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5-08-14 16:48 来源:综合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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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K环罚〔2025〕78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中煤科工西安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942569160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孟家湾乡马场村

法定代表人:杜**

我局于2025年6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从2025年2月16日投产运行至今,共计产生的泥浆、岩屑约800吨,部分泥浆采用铺设塑料纸防渗漏措施。但位于场地南侧堆存的岩屑、泥浆约600吨,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导致泥浆、岩屑有扬散现象。该项目与陕西环保(集团)朗新环保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处置协议》,处置费用为每吨114元,处置费用共计684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6月29日由执法人员宋晓利、冯强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影像资料(2025年6月29日由执法人员冯强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6月29日由执法人员宋晓利、冯强制作,证明你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图》(2025年6月29日由执法人员冯强制作,证明检查的具体位置);

5、营业执照(2025年6月29日由中煤科工西安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杜耀波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6月29日由中煤科工西安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

7、受权委托书(2025年6月29日由中煤科工西安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

8、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6月29日由中煤科工西安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2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环罚告字〔2025〕78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规定。并参照《陕西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7.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行为;违法事实: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涉及量:100 吨以上,处罚幅度:处所需处置费用二倍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