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陕K环罚〔2025〕75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榆林旺优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2MA70ERX777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小纪汗镇小纪汗村9号
法定代表人:崔**
我局于2025年6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榆阳直属大队执法人员在榆林旺优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25年1月至4月生产期间,4月未开展DW001废水排放口自行监测;2025年1月、3月、4月未开展DA001废气排放口非甲烷总烃的自行监测;第一季度未开展无组织硫化氢、非甲烷总烃自行监测;第一季度未开展噪声监测。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6月12日由执法人员宋晓利、冯强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影像资料(2025年6月12日由执法人员冯强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6月12日由执法人员宋晓利、冯强制作,证明该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图》(2025年6月12日由执法人员冯强制作,证明检查的具体位置);
5、营业执照(2025年6月12日由榆林旺优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崔则文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6月12日由榆林旺优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提供,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
7、受权委托书(2025年6月12日由榆林旺优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被授权人有配合调查、代签相关法律文书等权限);
8、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自行监测内容(2025年6月12日由榆林旺优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该公司各项污染物自行监测要求)。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5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榆环罚告字〔2025〕67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并参照《陕西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类:13.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违法事实:开展自行监测的种类及频次超过许可证规定的 1/2 的;或原始监测记记录超过 1/2 的;处罚幅度: 2-5万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