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陕K环罚〔2021〕115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榆林市榆阳区聚钛煤炭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256713646XJ
地址: 榆阳区大河塔镇西尧则村
法定代表人:贾强
我局于 2021 年 5 月 8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办公楼东侧卸车平台处露天堆存约100吨原煤,未采取任何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021年 5 月 8日由执法人员 王飞 、 方瑞 制作,证明现场检查;
2、《现场勘察图》 2021 年 5 月 8 日由执法人员 王飞 、 方瑞 制作,证明现场检查;
3、现场影像资料 2021 年 5 月 8 日由执法人员 方瑞 拍摄,证明现场检查;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2021 年 5 月 8日由执法人员 王飞 、 方瑞 制作,证明该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1 年 5 月 8日由 贾济强 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全部证据信息,包括证据名称、提取时间、提供单位、证明内容。)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于 2021 年 5 月 12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榆环罚告字〔2021〕132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的规定和《陕西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未采取措施存放物料的,当事人属于初犯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叁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 名: 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 26100 91711 90021 2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王飞、方瑞 电话: 0912-3889096
地 址: 榆林市民 14楼 邮政编码: 719000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