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2-11-14 10:25 来源: 浏览次数:4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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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榆林市委办公室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榆办字〔2019〕58号),市生态环境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市生态环境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基本制度,负责建立健全市级生态环境基本制度。按照市人大、市政府要求,起草全市生态环境方面的法规、规章草案,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制度、政策、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市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负责全市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市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省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监督管理全市减排目标的落实。制定并监督实施全市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确定全市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提出全市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核准并监督实施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参与指导和推动全市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全市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污染源限期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全市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全市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全市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及交易制度。

(六)指导协调并监督全市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定全市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实施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指导协调并监督全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全市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中、省核与辐射安全的政策、规划和技术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全市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对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九)负责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拟订并实施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

(十)统一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全市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全市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全市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二)负责对职责范围内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30(7月1日至8月31日下午15:00-18:00,5月1日至6月30日、9月1日至9月30日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办公电话:0912-3599911          办公地址:陕西省榆林市开发区兴达路437号